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其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的能力,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二)公司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产品生产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要使用套期保值原材料的需要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规模总量;
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以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保值,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业务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八条 公司期货工作小组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第九条 期货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期货操作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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