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23、30、31、32 层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4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6
三、结论意见 ......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瑞丰光电、公司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激励计划、本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
骨干
授予日、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授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次调整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
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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