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于国华
本人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 2025年度至 2026 年 1 月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国华,男,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9月至2001年6月,毕业于苏州大学自动化专业。历任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LCM技术中心经理、平台研发部总监,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触控显示研发副总经理,安徽精卓光显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研发副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在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任产业研究院总监。2023年11月至2026年1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任职期间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至2026年1月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情况
2025年度至2026年1月,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4次股东会,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本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8次,出席股东会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未发生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人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并主动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审慎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在2025年度至2026年1月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2025年度至2026
年1月任职期间,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情况,
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与配合,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至2026年1月,本人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要求,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对公
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形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专门委员会的建议,以规范
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治理。
2025年度至2026年1月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审计委员
会召开了4次会议,本人均出席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委员会名称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1、审议《2024 年关键审计事项》
2025 年 3 月 25 日 2、审议《审计部 2024 年工作报告》
3、审议《审计部 2025 年审计计划》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2025 年 4 月 18 日 产品的议案》
6、审议《关于开展 2025 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7、审议《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 8、审议《关于〈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