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 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 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职并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
1、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与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对应的岗位标准发放职务薪酬,除薪酬外,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可以根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方案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2、外部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制,根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方案发放;
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结合行业、地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所任具体职务、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与方案确定并领取薪酬。除薪酬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根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方案另行领取高管津贴。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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