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和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事务部是
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发生或拟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
完整的报告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活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第九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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