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
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作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得以投机为目的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
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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