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
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审批程序适用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
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根据理财产品类型,由证券事务部或财务管理部发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可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按照公司现行有效审批制度或监管规则要求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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