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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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
金分红行为,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除外),公司可考虑回购部分股份。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
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
少分红1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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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现金分红条件: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六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章 现金分红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2 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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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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