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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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
有相同含义。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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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
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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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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