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公司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公司经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存在《公司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事业部经理、副经理、助理及相同职级的人员,推荐全资或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融资方案等,并递交董事会审议;
(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批准以外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权:
(一)财务负责人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
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拟定公司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成本计划,并对预算执行情况、成本控制进行分析、考核;
3、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经营(项目)资金需求预测和资金筹措,平衡资金需求,并定期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货币资金进行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检查;
4、负责对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投资收益进行论证分析;
5、制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
6、负责财务工作岗位设置、人员调配、培训与考核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财务纪律执行情况等。
(三)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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