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应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从事其他对外投资,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对外投资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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