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考核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考核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
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考核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考核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考核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考核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考核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
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考核部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考核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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