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二)真实原则。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真
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完整,具体信息内容的完整,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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