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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