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披露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具体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略和公司职能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
(五)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其下设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的部门之主要职责有:
(一)信息沟通及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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