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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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 05089 号
致: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五)14:0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
墩镇金蓬街 329 号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迪
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形式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2024 年 5 月 30 日 14: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0人,代表股份 171,043,137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7.3678%。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计 7 名,代表股份 164,915,164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26.3873%,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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