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莱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次回售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回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隐瞒、虚假记载,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对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
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于本次回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就公司本次回售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可转债发行相关议案并
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可转债发行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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