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宝莱特医
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
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
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含二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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