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指导与管理,确保子公司发
展与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相吻合,促进子公司高效、有序运作,有
效控制经营风险,推进公司整体战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比
例;或持股比例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
选定,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本制度
所称子公司同时适用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
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
和控制,以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 子公司管理控制要达到的目标:
(一) 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 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 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 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
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政策与方法:
(一) 公司设定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目标;
(二) 实施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权的直接控制,对子公司重大交易
及事项做决策;
(三) 直接聘请、委派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人
员等重要管理人员;
(四) 定期审核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
导、监督和服务的义务,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
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公
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
款,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
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制度。
第十条 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
委托指定人员(不局限于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一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子
公司的董事由该公司的股东委派或推荐,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