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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