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行为。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投资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投资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发生金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上述第十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投资理财,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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