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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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531-3 号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531-3 号
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深交所
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64 号)(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
[2025]第 0531 号《法律意见书》及康达股发字[2025]第 0532 号《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依米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6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及后续补充反馈问题,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
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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