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除外。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经中心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
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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