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 1)、《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
保管;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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