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
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防止短
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
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人事部、财经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
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 薪酬标准
(一) 独立董事:实行月度固定津贴制,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结合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本地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担任的具
体岗位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另领取董
事薪酬。
在公司未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
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参照内外部薪酬水平,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岗位职责、个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考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核定。
(四)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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