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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6:36:23 股吧网页版
常山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
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及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依据薪酬等级序列表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达成情况,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核定。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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