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3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14
第七章 公平信息披露......14
第八章 信息保密......15
第九章 财会管理的内控与监督机制......17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17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18
第十二章 针对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机制......19
第十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20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21
第十五章 附则......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指引》等相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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