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1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2
第四章 副总经理职权......3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职权......4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5
第七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6
第八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设财务负责人一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在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事项方面,总经理具有以下权限:
(一)审批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合同;
(二)决定工程款项支付;
(三)决定对外投资款项的支付;
(四)决定资金内部调度;
(五)批准日常费用报销;
(六)决定除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人员的工资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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