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防范的原则与措施......1
第三章 责任和追究......3
第四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防范的原则与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对于因本制度第八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所发生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依据公平、互利原则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明确约定资金支付条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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