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3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职责范围......4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5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6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6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6
第八章 附则......7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职责范围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中心: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审计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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