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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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锻科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精锻科技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精锻转债”(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委托方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委托方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委托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委托方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各种方式,并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或确认等方式。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法律意见书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事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题述事宜,如将来任何中国法律发生变化、修订或变更,本法律意见书亦将作出相应变化。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程序
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机构的批准程序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 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8,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三)发行及上市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告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了 98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98,000.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 98,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5 日至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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