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度-2028 年度)
为健全和完善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形成稳定的回报周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制定本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1、公司综合考虑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本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议案,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以上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也可以采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以股票方式分红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红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