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勤信专字【2025】第 0624 号
目 录
内 容 页 次
一、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2
情况鉴证报告
二、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8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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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勤信专字【2025】第 0624 号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 5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贵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2024 年 5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 2024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附件: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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