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站、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备案。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在“指定媒体”)和深交所网站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深交所,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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