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 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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