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对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