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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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安理证字 2026 第 0135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旭律师、郭鑫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予以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如公司提供的文件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2025 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88 号会展国际 13A 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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