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
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任。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任,均应及时与继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士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在任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忠实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任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
合同、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限制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任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计划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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