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第四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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