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8:47:11 股吧网页版
佳创视讯: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第四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