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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47:57 股吧网页版
佳创视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促进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并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亦应熟悉公司经营管 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被提名时,提名人和候选人应 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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