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实施不得违背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二)公开、公平、公允;
(三)认真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四)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议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
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制度,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
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有控制关系的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条 公司应把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关联资金往来,及公
司为股东和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作为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以本管理制度的实施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增强企业安全性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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