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不包括设立及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企业权益性投资;
(二) 债权性投资;
(三) 委托理财;
(四) 委托贷款;
(五)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七) 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相应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的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七)涉及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未达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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