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
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超过限额的,由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根据资金来源及金额向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