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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0 18:41:20 股吧网页版
兴源环境: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6-010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嘉祥县中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

3、案件涉案金额:5,255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反诉被告。

3、案件涉案金额:2,782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公开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嘉祥县中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就行政协议一案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嘉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祥县政府”)、被告二嘉祥县文物旅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第三人嘉祥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嘉祥县文旅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
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嘉祥县中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嘉祥县人民政府

被告二:嘉祥县文物旅游服务中心

第三人:嘉祥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诉讼请求

1、判决嘉祥县政府立即向中瑞公司支付案涉 PPP 项目已经完成的投资金额,暂计 47,801,219.00 元;

2、判决嘉祥县政府立即向中瑞公司赔偿投资收益损失暂计 4,749,316.67
元(以 47,801,219 元为基数,按照年化 6.8%的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暂
计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实际应当计算至投资金额付清之日止);

3、判决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就嘉祥县政府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对中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嘉祥县政府委托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原嘉祥县旅游文物局、嘉祥县旅游文物服务中心)为嘉祥县武氏祠景区开发建设工程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嘉祥县文旅局曾代为履行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在本项目的职责。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艺”)签署了《合作框架协
议》。2017 年 1 月 19 日,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与浙江兴艺全资子公司中瑞公
司签署了《嘉祥县武氏祠景区开发建设工程(一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合同书》。2017 年 3 月 1 日,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与中瑞公司签
署了《补充合同》。

上述合同文件签订后,中瑞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但被告未按照
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 PPP 项目实施受阻停工。2024 年 5 月,嘉祥县国有资产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和招标单位,将 PPP 项目一部分以“嘉祥汉文化遗址保护基地项目”名义进行建筑设计招标,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以 400 万元中标,该行为表明被告已经放弃继续实施 PPP 项目,并将 PPP
项目相关内容另立新项目交由其他主体实施。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

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环保”)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反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反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原告: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人”)

反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反诉人”)

(二)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反 诉 人 向 反 诉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782,022.40 元 及 罚 金
6,504,381.76 元,共计 8,286,404.16 元;

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实际损失,共计 19,531,590.42 元(该金额已扣除上述违约金);

3、请求确认,反诉人对被反诉人所享有的本反诉全部债权,有权与被反诉人主张的任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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