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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22:51:46 股吧网页版
*ST佳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主体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食品”或“上市公司”)拟向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佳沃臻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
本次重组信息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0 月 24
日起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2025 年 4 月 24 日)止(以下简称“自
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文件,在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金仁杰 孔繁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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