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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18:39:20 股吧网页版
*ST佳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4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7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 8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8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8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
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8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9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9
九、结论意见 ...... 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食品”、“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佳沃食品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本所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估值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和/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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