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维护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建立健全本公司长期、有效
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明确本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在实现子公司高效、有序的运作的同时,对本公司的治理结构、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风险抵抗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五条 本公司以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本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定、治理结构、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与重大事项报告、内部审计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对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本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境外子公司应在遵守驻地国(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制定其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集、组织、召开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议案须在会议召开前报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如该事项须由本公司先行审批的,则应当在本公司批准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并审议;同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及披露的内容。
(二)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到会的董事、监事、股东或授权代表须依据《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并由子公司妥善保管。会议决议应当在该会议结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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