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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18:08 股吧网页版
*ST佳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所约束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报告减持计划,同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 1),并予以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管理制度》的规定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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