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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8:22:22 股吧网页版
*ST佳沃: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11-12th Floor, Building 2, Zhengda Center, No. 20 Jinhe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76666 传真:010-65876666-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意字【2025】第 0220 号
致: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分别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了《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双
营路甲 6 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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