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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05 18:16:51 股吧网页版
联建光电:关于业绩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5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5-003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于2024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公司与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励唐”)原股东因业绩补偿纠纷,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06民初260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联建光电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因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民终3957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4)粤0306民初45171号民事判决书,就该案重审作出了判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肖连启、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诉讼事由

基于前期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上海励唐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担的补偿义务,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6,298万元。

3、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4,988.0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以4,988.0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680.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以680.1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肖连启对被告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该案件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其后续进展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4)粤0306民初4517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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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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